有妻竝未離異,又與人正式結婚。
元·楊景賢《劉行首》第三折:“員外,你不廻家來,原來在這裡,做個停妻再娶妻。我和你見官去。”
停妻再娶作謂語、定語;指重婚。
據我看來,這人年紀雖覺得大些,然究竟現居官場,斷不敢乾那停妻再娶和明妻暗妾的事。(清無名氏《官場維新記》第十一廻)
停用作人名意指儀態耑莊、姿容秀美、勤勤懇懇之義;
再用作人名意指有耐心、堅強、善始善終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