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:區別。比喻兩者顯然相反,互不相容。
清錢泳《履園叢話譚詩縂論》:“沈歸愚宗伯與袁簡齋太史論詩,判若水火。”
判若水火作謂語、定語;指水火不容。
若各存意見,則依附之小人,遂至妄爲揣摩,群相附和,漸至判若水火。《清朝野史大觀》卷三
水火不容、截然不同
水乳交融
若用作人名意指文雅、風度、氣質、美麗之義;
水用作人名意指純潔、溫柔、勇敢之義;
火用作人名意指光明、勇猛、堅毅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