秉:掌握,主持。公:公法。根據公道辦事。
清李寶嘉《官場現形記》第57廻:“本部院凡事秉公辦理,從不假手旁人。”
秉公辦理作谓语、賓語;指按章辦事。
鄧小平《敵佔區的組織工作與政策運用》:“應樂於接受,秉公辦理,以調解方式爲主。”
公正無私
營私舞弊
秉用作人名意指爲人秉正、兢兢業業之義;
公用作人名意指爲人正直、光明磊落之義;
理用作人名意指明事理、有條理、弘毅寬厚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