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:公開;之:代指事物的內容;於:曏;衆:大衆。把事情真相曏大家公布。
清·無垢道人《八仙全傳》第68廻:“曾曏玉帝上过条陈,擬把電力公之於衆,要使人間負有執法權者,皆可利用吾電,以懲治惡人。”
公之於衆作谓语;用於事情等。
孫犁《談通俗文學》:“從不法商店拉出那些錄音錄像,公之於衆,然後才相信確有精神汙染。”
公诸於衆、公之世人
公用作人名意指爲人正直、光明磊落之義;
之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堅持、莫逆之交之義;
於用作人名意指超過、思想、道德、引申爲有權威的人之義;
衆用作人名意指才華、團結一致、品格高尚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