猶以刑去刑。
《周書·武帝紀下》:“以刑止刑,世輕世重。罪不及嗣,皆有定科。”
以刑止刑作賓語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不立制度,則未之前聞, 故曰以刑止刑,以殺止殺。《唐律·名例一》
以刑去刑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遠見、耐心、志曏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