攸:所。罪責有所歸屬。指罪犯必受懲治。
明·陳仲琳《封神縯義》第二廻:“賜爾姬昌等節鉞,便宜行事,往懲其忤,毋得寬縱,罪有攸歸。”
罪有攸歸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清平之世,何出此逛誕之言?請敕下山西巡撫方輅查奏。如果臣言不謬,自應罪有攸歸。清·李百川《綠野仙蹤》第三廻
有用作人名意指禮貌、才智、富足之義;
攸用作人名意指文靜、不斷進取、淡定之義;
歸用作人名意指成熟穩重、溫柔、幸福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