真正的罪犯。
清·李寶嘉《官場現形記》第十五廻:“快快出去查明受害的百姓,趕緊指出真兇實犯,本縣立刻就要辦人!”
真兇實犯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真用作人名意指真誠、善良、赤子之心之義;
實用作人名意指誠信、真誠、霛泛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