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唆他人訴訟。
孫梨《白洋澱紀事·鍾》:“尼姑在社會上竝沒有特殊地位,可是因爲她是林德貴的知己,她竟能調詞架訟,成了村裡政治舞台上的要人。”
調詞架訟作谓语、賓語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調用作人名意指光明磊落、正直、權力之義;
詞用作人名意指有見地、有文採、雅致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