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救過失都來不及。
西漢·劉曏《戰國策·秦策》:“若死者有知,先王之積怒久矣,太後救過不贍,何暇及私魏醜夫乎?”
救過不贍作谓语、賓語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過用作人名意指出衆超群、冰雪聰明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