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牙咬來對付牙咬。比喻針鋒相對地進行廻擊。
《舊約全書申命記》:“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脚還脚。”
以牙還牙偏正式;作謂語、定語、狀語;常与以眼還眼连用。
魯迅《墳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》:“'犯而不校'是恕道,'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'是直道。
針鋒相對
退避三捨、逆來順受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遠見、耐心、志曏之義;
還用作人名意指本心、誠實、心無旁騖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