容:允許。指不允許分辩陈說
明吳承恩《西遊記》第59廻:“那羅刹不容分說,雙手輪劍,照行者頭上乒乒乓乓,砍上十數下。”
不容分說作分句、狀語;指不允許分辩陈說。
寶釵不容分說,笑灌了湘雲一盃。清·曹雪芹《紅樓夢》第六十二廻
無庸置辯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容用作人名意指包容、從容、喜悅、吉祥之義;
分用作人名意指明白、明理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