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身躰。
明·沈德符《野獲編補遺·列朝》:“夫人君欲壽,非事齋醮能致,果能敬天,凡戕身伐命事,一切致謹,必得長生。”
戕身伐命作賓語、定語;用於自虐等。
身用作人名意指權力、品德高尚之義;
命用作人名意指有氣度、威嚴、自強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