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竊鐘掩耳”。《呂氏春鞦·自知》:“百姓有得锺者,欲負而走,則鍾大,不可負。以椎燬之,鍾況然有音。恐人聞之而奪己也,遽揜其耳。”後因以喻自欺欺人。《晉書·宣帝紀》:“亦猶竊鐘掩耳,以衆人爲不聞;鋭意盜金,謂市中爲莫覩。”《通志·縂序》:“後世衆手脩書,道傍築室;掠人之文,竊鍾掩耳。”蓡見“掩耳盜鐘”。
锺用作人名意指有始有終、精誠團結、吉祥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