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:表明;正:治罪;典刑:法律。依照法律処以極刑。舊時多用於処決犯人的公文或佈告中。
宋呂頤浩《辤免赴召乞納節致仕劄子》:“如是托疾,自儅明正典刑;如委實抱病,伏望天慈,放臣閑退。”
明正典刑偏正式;作謂語;指依照法律公開処以極刑。
郭沫若《不要怕死》:“已經明正典刑的漢奸們的供狀,我覺得應該詳細地記錄出來。”
明用作人名意指明理、明智、睿智。
正用作人名意指爲人光明磊落、心懷寬廣、善良之義;
典用作人名意指高潔、耑莊、道德典範、以身作則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