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情的真實情況比喻雄辯更有說服力。
魯迅《題記》:“現在擬態的制服早已破碎,顯出自身的本相來了,真所謂‘事實勝於雄辯’。”
事實勝於雄辯主谓式;作分句;含褒義。
对於这個问题,我們不要再爭論了,事實勝於雄辯,还是让事實来说话吧。
強詞奪理
事用作人名意指謀略、功勣、有內涵之義;
實用作人名意指誠信、真誠、霛泛之義;
勝用作人名意指有謀略、有才能、聰明之義;
於用作人名意指超過、思想、道德、引申爲有權威的人之義;
雄用作人名意指傑出、高大、強勢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