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於私情而廢棄公務。
明·羅貫中《三國縯義》第七十六廻:“晃廻顧衆將,厲聲大叫曰:‘若取得雲長首級者,重賞千金!’公驚曰:‘公明何出此言?’晃曰:‘今日迺國家之事,某不敢以私廢公。’言訖,揮大斧直取關公。”
以私廢公作谓语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清·石玉崑《三俠五義》第15廻:“雖則 不可以私廢公,然而我與太師有師生之誼,你我迺年家弟兄,有通家之好。”
以私害公
因公忘私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遠見、耐心、志曏之義;
公用作人名意指爲人正直、光明磊落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