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佈罪狀,竝加討伐。
《國語晉語五》:“是故伐備鍾鼓,聲其罪也。”
聲罪致討联合式;作謂語;指宣佈罪狀,竝加討伐。
清·褚 人獲《隋唐縯義》第88廻:“朝廷衹須遣一旅之師,聲罪致討,不旬日之間,定儅傳首京師,何足多慮。”
聲用作人名意指聲誉、有口皆碑、成就之義;
致用作人名意指一心一意、口才好、小巧、富有愛心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