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:取得;禍:禍事。自己招来禍事。
宋無名氏《新編五代史平話唐史》卷下:“故門高之弑,樂器之焚,亦是自取其禍也。”
自取其禍作谓语、定語、賓語;用於処事。
清·吳趼人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》第56廻:“可笑世上那些謀殺親夫的,我看他們都是自取其禍。”
自取其殃、咎由自取、作法自斃、作繭自縛、自作自受
無妄之災
自用作人名意指自主、獨立、勇敢、自立自強之義;
取用作人名意指有理想、進取、成功之義;
其用作人名意指更加、突出、特別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