歡:高興;愉快;散:分開;分手。很不愉快地分手。
明馮夢龍《醒世恒言》:“衆客鹹不歡而散。”
不歡而散偏正式;作謂語、補語;用於意見不郃,感情破裂。
兩個原本非常親密的朋友,卻因爲一句無意的話而弄得不歡而散。
妻離子散、一哄而散
濟濟一堂、歡聚一堂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歡用作人名意指愉悅、活潑、興盛之義;
而用作人名意指誠信、富有、充實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