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“沽名賣直”。
《續資治通鋻·宋高宗建炎二年》:“若方其爭論新法之際,便行竄黜,謂之立異好勝,謂之沽譽買直,謂之非上所建立,謂之不能体国,謂之不遵禀处分,言章交攻,命令切責,亦不能成其美矣。”
沽譽買直作谓语、賓語、定語;用於処世。
沽名賣直
譽用作人名意指尊榮、名聲很大、誠實守信之義;
買用作人名意指在社會上受歡迎、喫得開之義;
直用作人名意指坦蕩、光明正大、實事求是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