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:用;教:教育。引用法律條文充儅教育的內容。
《韓非子五蠹》:“故明主之國,無書簡之文,以法爲教。”
以法爲教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遠見、耐心、志曏之義;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嚴明之義;
爲用作人名意指大有可爲、敢於承擔、中流砥柱、很有能力之義;
教用作人名意指爲人师表、有才華、文質彬彬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