計較細小出入;爭競誰上誰下。
宋·黃庭堅《書寄祝有道》:“人家兄弟無不義者,蓋因娶婦入門,異姓相聚,爭長競短,漸漬日聞,以至背戾,分門割戶。”
爭長競短作谓语、定語、賓語;用於処事。
衹因劉璞病勢瘉重,恐防不妥,單要哄媳婦到了家裡,便是買賣了。故此將錯就錯,更不爭長競短。明·馮夢龍《醒世恒言》第八卷
爭長爭短、爭長论短、爭短论長
爭用作人名意指堅持到底、有原則、有想法之義;
長用作人名意指位高權重、才華橫溢、多才多藝之義;
競用作人名意指精明能乾、剛正爽利、謹慎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