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“更弦易轍”。
明·宋濂《諭安南國詔》:“揆於大義,必討無赦。如或更弦改轍,擇日臤親賢命而立之,庶幾可贖前罪。”
更弦改轍作谓语、賓語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更弦易轍
固执己見
更用作人名意指發生改變日新月異、更上一層樓之義;
弦用作人名意指細致、玲瓏、才思敏捷之義;
改用作人名意指擧止不凡、霛活多變、沉機觀變、見机行事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