猶救過不贍。
《秦竝六國平話》下卷:“明主能行督責之術,以獨斷於上;群臣百姓救過不給,何變之敢圖?”
救過不給作谓语;用於勸誡等。
後悔不及、救過不暇
過用作人名意指出衆超群、冰雪聰明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