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“鷸蚌相持”。
清·百一居士《壺天錄》卷下:“要之蠻觸相爭,原無關於輕重,鷸蚌相鬭,要自互有損傷。”
鷸蚌相鬭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鷸蚌相危、鷸蚌相争
相用作人名意指才智、位高權重、天生麗質之義;
鬭用作人名意指精神、昂敭、奮勇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