謂對重罪施以輕刑,則罪犯無所畏懼,其結果將導致不斷用刑。
《商君書·靳令》:“罪重刑輕,刑至事生,此謂以刑致刑,其國必削。”又《去強》:“以刑致刑,國治。”《韓非子·飭令》:“罪重而刑輕,刑輕而則事生,此謂以刑致刑,其國必削。”
以刑致刑作賓語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遠見、耐心、志曏之義;
致用作人名意指一心一意、口才好、小巧、富有愛心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