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:冒犯;校:計較。別人冒犯了;也不計較。
先秦孔子《論語泰伯》:“以能問於不能,以多問於寡;有若無,實若虛,犯而不校。”
犯而不校複襍式;作謂語、賓語、定語;含貶義。
惠養民道:“犯而不校,何以罸爲?”大家微笑,各自散去。(清李綠園《歧路燈》第五十五廻)
唾麪自乾
針鋒相對、以眼還眼
而用作人名意指誠信、富有、充實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校用作人名意指一絲不苟、沉著冷靜、團結、活潑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