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罪惡更爲嚴重
明·馮夢龍《醒世恒言》第17卷:“見今縣裡告下忤逆,如今又打死小四,罪上加罪。”
罪上加罪作謂語、賓語、定語;指罪惡更爲嚴重。
王朔《人莫予毒》:“強奸陞級到強奸殺人衹能使你罪上加罪。”
罪加一等
上用作人名意指陽光、開朗、刻苦、努力之義;
加用作人名意指受益、敏而好學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