謂同樣的事不宜連作三次。
明·吳承恩《西遊記》第二十七廻:“常言道:‘事不過三。’我若不去,真是個下流無恥之徒。”
事不過三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口語。
太公叫媳婦:“事不過三,又 有人來得不好。”《明成化說唱詞話叢刊·包待制出身傳》
事用作人名意指謀略、功勣、有內涵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過用作人名意指出衆超群、冰雪聰明之義;
三用作人名意指行成於思、堅定、足智多謀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