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“離本趣末”。
《晉書·刑法志》:“然而律文煩廣,事比衆多,離本依末。”
離本依末作谓语、賓語;指丟掉根本,追逐末節。
離本趣末
本用作人名意指初心、本心、委以重任之義;
依用作人名意指可靠、值得信賴、品質好之義;
末用作人名意指祥瑞、專注、幸福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