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後漢書·黨錮傳·李膺》:“時張讓弟朔爲野王令,貪殘無道,至迺殺孕婦,聞膺厲威嚴,懼罪逃還京師,因匿兄讓弟捨,藏於郃柱中。膺知其狀,率將吏卒破柱取朔,付洛陽獄。受辤畢,即殺之。”後以“破柱求奸”爲不畏權貴,搜索壞人,以正國法的典故。
《後漢書·黨錮傳·李膺》:“時張讓弟朔爲野王令,貪殘無道,至迺殺孕婦,聞膺厲威嚴,懼罪逃還京師,因匿兄讓弟捨,藏於郃柱中。膺知其狀,率將吏卒破柱取朔,付洛陽獄。受辤畢,即殺之。”
破柱求奸作謂語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如或綸言既降,丹慊莫從,則儅破柱求奸,碎首請事。死而後已,義不苟然。唐·元稹《代李中丞謝官表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