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:商議確定;法:法律。訂立法律三條。原指訂立法律;相約遵守。後泛指訂立簡單的條款;大家監督遵守。
漢司馬遷《史記高祖本紀》:“与父老約,法三章耳;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觝罪。”
約法三章动宾式;作謂語、賓語;含褒義。
我們很鄭重地和工頭約法三章,什麽時候交稿,什麽時候看校,什麽時候拼版。(鄒韜奮《經歷種種尲尬》)
衚作非爲、爲所欲爲
約用作人名意指勤勞、節儉、單純之義;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嚴明之義;
三用作人名意指行成於思、堅定、足智多謀之義;
章用作人名意指文採斐然、正直、優秀、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