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喻宣佈罪狀,遣責或聲討。
《論語·先進》:“非吾徒也,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。”
鳴鼓而攻之作谓语;指公開聲討。
陳 立德《前敺》:“誰要敢反對共産同志,吾儕儅鳴鼓而攻之!”
鳴鼓而攻
鳴用作人名意指傑出、優秀、聞名、光明、明亮之義;
而用作人名意指誠信、富有、充實之義;
之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堅持、莫逆之交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