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“格殺勿論”。
郭沫若《中國史稿》第五編第三章第三節:“清政府以‘格殺無論’對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殺無論’對待賣國賊。”
格殺無論作谓语、定語;指可將拒捕的人儅場打死。
格殺弗論、格殺勿論、格殺不論
格用作人名意指思想覺悟高、品德高尚、聰明之義;
無用作人名意指自由自在、沒有襍唸、安甯之義;
論用作人名意指有主見、有見地、有學問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