表示以不貪爲可貴、崇高,也表示廉潔奉公。
《左傳襄公十五年》,我以不貪爲寶,尔以玉爲寶,若以與我,皆丧寶也。
不貪爲寶作宾语、定語;指人廉潔。
明·程登吉《幼學瓊林》第三卷:“從吾所好,豈曰富而可求;有命存焉,儅以不貪爲寶。”
廉潔奉公
貪污腐化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爲用作人名意指大有可爲、敢於承擔、中流砥柱、很有能力之義;
寶用作人名意指珍貴、呵護、愛護、保護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