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:打;格殺:打死;不論:不論罪。指把拒捕、行兇或違反禁令的人儅場打死而不以殺人論罪。
《後漢書·劉盆子傳》:“皆可格殺。”
格殺不論作谓语;指可將拒捕的人儅場打死。
高陽《衚雪巖全傳·紅頂商人》:“王履謙便下令包圍活捉,格殺不論。”
格殺弗論、格殺无論、格殺勿論
格用作人名意指思想覺悟高、品德高尚、聰明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論用作人名意指有主見、有見地、有學問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