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理所不能允許。
南朝·齊·僧祐《弘明集·桓玄》:“既理所不容,亦情所不安。”
理所不容作謂語、定語;用於無理的事物。
郃情郃理
理用作人名意指明事理、有條理、弘毅寬厚之義;
所用作人名意指適應性強、壯志、美滿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容用作人名意指包容、從容、喜悅、吉祥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