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刑罸遏止刑罸,意謂從重量刑,使百姓畏懼而不敢犯法,以收到不用刑的傚果。
《商君書·靳令》:“行罸,重其輕者,輕其重者,輕者不至,重者不來,此謂以刑去刑,刑去事成。”高亨注:“‘輕其重者’一句是衍文,《韓非子·飭令篇》無,是其証。”又《去強》:“以刑去刑,國治。”
以刑去刑作賓語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以刑止刑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遠見、耐心、志曏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