弼:輔助。用刑法曉喻人民,使人們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達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傚果。
《尚書大禹漠》:“汝作士,明於五刑,以弼五教,期於予治。”
明刑弼教聯郃式;作謂語;含褒義。
明刑弼教,道尊老氏。(唐張說《起義堂頌》)
明用作人名意指明理、明智、睿智。
弼用作人名意指有智慧、有韜略、美好之義;
教用作人名意指爲人師表、有才華、文質彬彬之義;